為普及消防法,增強師生消防意識,提高學生應急反映、自救互助能力,確保在險情面前能夠選擇正確的自救、疏散、逃生辦法和路線,提高安全素質, 教育學生懂得珍愛生命,學會自我保護,我校全體師生于2018年11月9舉行了消防安全演練。
教學樓涌出滾滾濃煙,隨即警報聲響起,消防逃生演練拉開序幕,同學們在老師的組織下,捂住鼻子和嘴,快速、有序地從各教室向操場安全地帶疏散,到達后,帶隊教師立即清點人員,確保每位學生的安全。整個演練過程按照預定方案, 嚴謹而有序地進行,同學們嚴肅認真,秩序井然,全體師生在三分鐘內全部撤離在廣場上列好隊,演練達到了預期的目的。
隨后,保安示范、保衛科長艾老師主持,為師生講解了干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,師生們認真觀看了現場滅火器使用演示,部分學生與老師現場參與了滅火操作演示。派出所所長和干警也應邀參與了本次演練活動,演練結束后,
學校安全督導張老師結合火災給生命、財產安全造成的危害,進行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共七章:第六章講的是法律責任:
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處罰:
(二)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;
(三)謊報火警的;
(四)阻礙消防車、消防艇執行任務的;
(五)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工作的。
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二)過失引起火災的;
(三)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,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;
(四)擾亂火災現場秩序,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,影響滅火救援的;
(五)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;
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,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、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,情節嚴重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張督導告訴大家:我們應該做到知法、懂法、守法,同時也要學會相應的防范防護措施。通過次消防演練,使同學們學到了一些難得的急救逃生和消防安全知識,增強了安全意識,體會到了生命的寶貴,同時也使同學們學習到了團隊精神,懂得了在緊急情況下團結協作的重要作用。
人生路漫漫,讓消防陪伴我們一路同行,生命至上,安全第一,遠離火災!